CPDA投资项目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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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A”投资项目分析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权威解释

前言: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和国际知识产权接轨,多年来我国已经做了许多方面的工作,我国不但加入了国际上主要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组织,而且大幅修改了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强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和对侵犯商标权的打击力度。为了使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申请人员,了解“CPDA”投资项目分析师专用商标的重要意义,现特作以下法律权威解释。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目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7.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8.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9.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同行业(生产或者销售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中进行使用,误导消费者的;

10. 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在相同商品上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2.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的译文、拼音等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容易导致混淆的;

1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郑重提示:请特别注意“CPDA”注册商标目前被以上形式侵权的行为,保护自己不受假冒侵权之害。


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指向的直接对象必须是相同的商标以及同一种商品,主观上出于故意,这是区分假冒与一般侵权的主要特征。


郑重提示:“CPDA”是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的专用注册商标,未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注意认真识别。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是指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下限条件,一般规定为涉案金额的幅度、违法行为情节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某种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商标侵权行为中构成其他犯罪及其追诉标准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达到一定追诉标准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此外,还有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追诉标准即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追诉。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郑重提示:
目前一些对“CPDA”的商标假冒行为,已经构成甚至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必须立即停止对的“CPDA”商标非法假冒行为,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投资项目分析师职业资格申请人员,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认真看待假冒“CPDA”投资项目分析师专用商标将给自己带来的严重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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